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苏得胜,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3********,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得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苏得胜在石狮市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蔡某某等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3952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苏得胜对蔡某某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为其侄子办理提前释放手续,通过蔡某某骗取被害人柯某某的人民币110000元。
2.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苏得胜对被害人蔡某某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为其女儿找工作,骗取蔡某某的人民币30000元。
3.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苏得胜以介绍蔡某某投资网吧为名,骗取蔡某某的人民币101130元。
4.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苏得胜以介绍蔡某某投资刨冰店为名,骗取蔡某某的人民币146100元。
5.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苏得胜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向其借钱给朋友当生活费,骗取李某某的人民币5000元。
6.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苏得胜对被害人代某某谎称向其借钱做生意,骗取代某某的人民币3000元。
2019年7月23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镇**村**门抓获被告人苏得胜。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得胜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苏得胜、被害人蔡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得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952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荣樟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得胜现被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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