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德增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下半年开始,林某甲(已判决)为庄某甲等人管理冷藏船“SHUNHE”(顺和)轮(2012年9月改名为“LIYI”(利益)轮),负责该轮运输业务和船员招募等事项,被告人苏德增受聘担任船长。2012年6月开始,在林某甲指使下,船长苏德增、王加洲(已判决)指挥姜福和(已判决)及船员高某某、徐某某、王某甲松(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驾驶该船前往新加坡、泰国,装运冷冻鸡爪、冷冻鸡翅等冷冻食品偷运入境销售。为逃避海关监管,苏德增、姜福和等人在航行过程中伪造航海日志,将该船的国内航线修改成国外。林某甲还指使苏德增、王加洲等人在走私船出入境时涂改船号及船籍港以逃避监管。当走私冷冻食品到达码头后,由庄某乙(已判决)清点、联系冷库存储、发货事宜。具体走私情况如下:
1、2012年6月,“SHUNHE”(顺和)轮在新加坡装运了价值55万美元的冷冻猪、鸡产品等冷冻食品共计1119.995吨,未向海关申报,偷运入境进行销售。
2、2013年1月14日,“LIYI”(利益)轮在泰国装运了冷冻鸡翅、冷冻鸡爪等冷冻食品共计1027.008吨,未向海关申报,于同年2月5日运抵温岭市松门港时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当场查获。
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两航次偷逃海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共计3 229 221.82元。
2012年7月至12月间,该轮还走私5航次约5000余吨冷冻鸡翅、冷冻鸡爪等冷冻食品入境进行销售。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苏德增在辽宁省庄河市**乡**村家里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船舶一艘 ;
2.书证:储藏冻品记录、出入库记录、出入库单、销毁清单、货运合同、货物买卖合同、离港证、航次装货清单、船舶转让合同、船舶登记书、转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函件、船上文件、纸片及图纸、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舶证书、提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王某乙、房某甲、梁某某、房某丁、房某乙、房某丙、周某某、张某某、程某某、陈某甲、王某某、路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苏德增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林某甲、王某某、庄某乙、姜某某、王某甲、高某某、陈某乙、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吴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记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德增参与共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冷冻食品入境销售,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泮建辉
附:1.被告人苏德增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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