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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敬堂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苏敬堂,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乡**村**(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9月12日、2014年5月19日、2014年9月29日、2015年6月1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3月3日、2017年4月2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4月2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8月18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敬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苏敬堂在北仑区**街道**路与**路路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某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菲利普牌电动自行车电瓶4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6元)。

2.2020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苏敬堂在北仑区**街道**路**会旁一工地内暂住房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幸福牌电动自行车电瓶5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5元));遂后被告人苏敬堂在北仑区**街道**路**宾馆门口,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电动三轮车电瓶4个(价值无法鉴定)。

3.2020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苏敬堂在北仑区**街道**路**号**农场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电瓶4个(价值无法鉴定)。

4.2020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苏敬堂在北仑区**街道**村外河塘**号门口,窃得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电瓶4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8元)。

5.202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苏敬堂在北仑区**街道**路**号**超市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电瓶5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敬堂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敬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敬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敬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苏敬堂现被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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