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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明哲寻衅滋事案)_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捕前库伦旗****小区无业。2009年2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库伦旗公安局行政罚款二百元;2009 年2月4日因殴打让人被库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1年1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库伦旗公安局行政罚款五2011年6月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库伦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8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库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两千元;2015年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库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16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3月15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库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6年7月23日被刑满释放;2018年8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库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19年10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库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库伦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3日23时许,苏某某酒后因琐事到库伦镇南山金马蹬足疗休闲会馆无故闹事,将邓某某殴打致伤。

2019年04月06日02时许,代某某和呼某某两人在库伦镇北山品粥城饭店内吃饭,吃饭期间与苏某某等人发生矛盾,随后苏某某等人对代某某和呼某某二人进行殴打。

2019年04月06日04时许,代某某与呼某某两人准备步行前往医院途中,在步行至安代广场南侧马路处,苏某某将代某某和呼某某二人拦下后进行殴打。

2019年08月02日,在阿胖子烧烤店外因韩某某未同意与苏某某喝酒一事,苏某某生气后打了韩某某脸部一耳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邓某某伤情照片、电视损坏照片、路某丙手机损坏照片、金马蹬足疗店案发现场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库伦旗蒙医院住院病历;

2、南山金马镫足疗店监控录像视频、品粥城监控录像视频;

3、被害人路某甲、邓某某、代某某、呼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证人胡某某、张某某、铁某某、路某乙、路某丙、葛某某、马某某、特某某、春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靳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阿某某、师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文超

2020年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库伦旗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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