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苏明胜,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乡**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该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明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苏明胜因之前了解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民族医院附近楼内有电缆线,遂产生了盗窃上述电缆线贩卖牟利的想法,后苏明胜于同年7月18日准备好一红色手提胶质包、钢锯条、电筒、刀片等作案工具准备实施盗窃。2020年7月19日至9月16日期间,被告人苏明胜先后17次进入民族医院康养大楼、四号楼盗窃电缆线、照明线,苏明胜再通过刀片剥皮等方式将电缆线、照明线内的铜线分离,并将上述铜线销售至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267号徐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计获利6000余元。
2020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苏明胜被民警抓获;次日,民警在徐某某处扣押苏明胜向其销售的铜线91.04千克,在苏明胜处扣押手电筒1支。
经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被扣押的铜线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9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作案前后监控抓拍照片、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扣押、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海洋的陈述;
5.被告人苏明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明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明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明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明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明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明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燕红
检察官助理 孙 远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明胜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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