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苏映军,小名“顺生”,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76********,彝族,初中文化,2007年5月至2010年5月任永平县**村委会主任。云南省永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街镇**村委**组,现住云南省永平县**街镇**村委**街。2012年12月31日因赌博被永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87********,彝族,专科文化,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任永平县**村委会主任,2016年12月至2019年7月任本届永**县**人大代表。云南省永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街镇**村委**组,住云南省永平县**街镇**村委**街。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小名“老德”,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7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街镇**村委**组,现住云南省永平县**街镇**村委**街。2014年1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永平县公安局龙街派出所行政处罚罚款3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某,小名“张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78********,彝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街镇**村委**路**组,现住云南省漾濞县**乡**村委**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小名“刘某乙”,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三台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镇**路**小区**号**号,现住云南省永平县**街镇**村委**街。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映军、熊某某、赵某甲、左某某、刘某甲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苏映军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重婚罪,熊某某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赵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刘某甲涉嫌赌博罪、重婚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映军自2007年以来,利用家族势力,在普渡村委会基层政权换届选举过程中,通过拉票贿选等非法手段,操纵基层选举,于2007年当选普渡村委会主任,并于2010年、2013年通过上述手段帮助罗某甲及被告人熊某某分别当选普渡村委会主任,把持基层政权。苏映军纠集被告人熊某某、赵某甲、左某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并通过强揽工程、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苏映军系该团伙的纠集者,熊某某、赵某甲、左某某系团伙成员。该团伙具体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下:
一、苏映军、熊某某、左某某、赵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事实
2016年12月,永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永平县村组扶贫公路改造建设奖补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村组扶贫公路改造建设项目。2017年初,龙街镇人民政府、普渡村先后召开会议,传达了上述文件精神并对村组扶贫公路改造建设工作进行安排,明确该项目属“一事一议”项目,由村民小组自行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普渡村在实施村组扶贫公路改造建设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以普渡村村组扶贫公路改造建设项目系其负责为由,独断专行,为被告人苏映军提供信息,帮助苏映军强揽工程。苏映军在未与村民小组长协商、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采用辱骂、威胁等手段,利用恶势力威慑,强揽工程或胁迫他人退出工程。被告人苏映军通过上述手段,先后取得并实施了次举至龙潭油路村组公路改造建设项目、新山公路至老民足沟村组公路改造建设项目、麦庄河至芹菜塘村组公路改造建设项目、三岔路口至上村交界村组公路改造建设项目、叙利河岔口至大路边组村组公路改造建设项目、秧田沟至次举村组公路改造建设项目。苏映军将上述项目实施结束后,安排被告人左某某、赵某甲等人伪造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施工协议等材料,以其本人和左某某的名义报领工程补助资金73.4万元。在报领工程补助资金过程中,熊某某利用其在村委会担任主任的便利条件,违反规定提供帮助,并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口证明、任职文件、村组扶贫公路改造建设相关文件、拨款通知、工程费用兑补凭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映军、熊某某、赵某甲、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苏映军、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10年4月8日,赵某甲、左某某、赵某已驾驶车辆从大理市运输水泥前往跃龙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部,途经跃龙公路漾濞县太平乡罗士登村沙坝地钢架桥路段时,在此路段施工的昭通先行道路桥梁有限公司跃龙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部(以下简称“第一项目部”)工人正在施工,导致车辆无法正常通行,道路保通人员采取阶段放行的方式保障车辆通行。赵某甲等人驾驶的车辆到达此地后被保通人员夏某某拦停,赵某甲要求夏某某对其驾驶的车辆先行放行,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互殴。后夏某某通知第一项目部负责人,左某某打电话通知苏映军。第一项目部的陈某某等人先后到达现场,苏映军从普渡村委会驾驶车辆纠集杨某某、常某甲等人携带长刀、木棒赶往现场,苏映军等人到达现场后,与赵某甲、常某甲、杨某某等人持长刀、木棒对第一项目部的赵某丙、陈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并对陈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后陈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丙所受损伤为轻伤,陈某某损伤为轻微伤,赵某甲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住院病历及收款收据等;2.证人赵某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苏映军、赵某甲、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等。
三、苏映军、刘某甲、熊某某涉嫌赌博罪的事实
2012年至2019年间,苏映军多次组织、邀约罗某甲、常某乙、蒙某某等二十余人先后在龙街镇普渡村委会大坪地街其家中、其前妻赵某丁家中、永平县博南镇永平县职中廉租房等地,使用打麻将、扑克牌“叼三匹”等方式聚众赌博。在打麻将赌博过程中,以扑克牌作为筹码,每张扑克牌折抵人民币10元至200元不等,赌博结束后使用人民币结算。苏映军及其妻子刘某甲在聚众赌博过程中根据赌注大小,以抽取“坛子费”的方式抽头渔利,累计获利7万余元。永平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查获记录赌博情况的笔记本一本,仅从2015年10月份起就有110余人次参与赌博。被告人熊某某根据苏映军的安排,在上述赌博活动中向参赌人员罗某甲、赵某戊、茶某某提供赌资,并抽头渔利,累计获利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扑克牌等;2.书证:笔记本、银行交易记录等;3.证人罗某甲等参赌人员的证言;4.被告人苏映军、熊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四、苏映军、刘某甲涉嫌重婚罪的事实
1996年2月25日,被告人苏映军与赵某丁登记结婚。2012年间,在苏映军与赵某丁婚姻存续期间内,苏映军与被告人刘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年3月18日,与刘某甲生下一子苏某某,2013年5月3日苏映军与赵某丁在永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2014年3月11日苏映军与刘某甲在永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婚姻登记材料;2.证人赵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映军、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五、该恶势力团伙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1、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熊某某、赵某甲在永平县龙街镇普渡村大坪地街场建盖的房屋后填土,因熊某某、赵某甲所填土地与莽某某户有权属纠纷,莽某某、常某丙母子到填土现场进行阻止,后熊某某、赵某甲与莽某某、常某丙发生争吵,进而双方互殴,导致莽某某、常某丙母子受伤住院治疗。2013年10月24日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丙左眼钝挫伤、视网膜震荡伤,伤情为轻微伤。
2、2015年12月30日,罗某乙酒后给被告人苏映军打电话,因其欠苏映军赌债一事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苏映军邀约白某某、赵某已等人驾车从龙街镇普渡村大坪地家中赶往龙街镇找到罗某乙,二人又再次发生争吵,后苏映军对罗某乙进行殴打。
3、2016年11月1日晚,被告人熊某某与普渡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苏某某在普渡村委会院场内酒醉后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互殴,熊某某使用凳子将苏某某打伤。
4、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与龙街镇工作人员穆某某、建档立卡贫困户赵某庚等人在普渡村大坪地街吃饭,赵某庚因扶贫政策与穆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赵某庚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时,熊某某要求赵某庚删除用手机拍摄的吃饭照片,遭到赵某庚拒绝后,熊某某将赵某庚连人带摩托车一起推到在地上,后又用手打了赵某庚左侧太阳穴位置一拳。
5、2018年11月30日,因上级领导要到龙街镇普渡村委会检查工作,熊某某安排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韦某某清扫女厕所,熊某某多次催促后,韦某某仍未去打扫厕所,双方发生争吵,后熊某某对韦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治安管理处罚材料;2.被害人常某丙等人的陈述;3.证人常某甲、常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映军、熊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映军、熊某某、左某某、赵某甲以胁迫手段强揽工程,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映军、赵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映军、刘某甲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映军有配偶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映军、熊某某、赵某甲、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向文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映军、熊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赵某甲联系电话1918789****,左某某联系电话1357786****。
2.案卷二十一册、证据目录二份。
3.涉案款物现被扣押于永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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