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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昱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苏昱,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镇**号。1994年5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8年10月13日因犯脱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07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4年9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2018年8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4月19 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8月28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苏昱通过电话联系刘某某约好毒品交易事宜后,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镇其家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海洛因1包,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刘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苏昱向其贩卖的海洛因0.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作案手机、毒品照片、转账记录照片、通话记录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通话记录、案件来源、到案说明、结案报告书、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收条、发还清单、办案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魏某某、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昱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昱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再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  雪

 书  记  员:秦绍霞

2019年10月14日

附:

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2.被告人苏昱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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