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苏朝,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57********,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朝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苏朝饮酒后进入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服装店,对在店内购物的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无故纠缠,杨某某未予理睬,苏朝遂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走到杨某某身后,趁其不备,向杨某某的大腿、臀部连刺两刀,杨某某被刺后随即躲避、逃出该服装店,苏朝从该服装店追出后,又持刀进入**路**号“**”服装店,在店内购物的被害人李某某见状,为阻止苏朝伤害店员及购物顾客,用店内的衣架阻挡苏朝,并上前欲夺取苏朝手中持有的跳刀,与苏朝扭打在一起,两人倒地后,苏朝使用跳刀对李某某胸部、腹部等处连刺数刀,致使李某某当场死亡,苏朝随即逃离现场。公安民警接报后,及时在现场附近将苏朝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肺静脉、右肺上叶和下腔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跳刀等;2.书证:户籍证明,急救病历、电话受理记录单,接处警登记表、接处警综合单,住店轨迹信息;3.抓获经过,证人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苏朝的供述与辩解;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8.物证照片,涉案物品辨认笔录及照片;9.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1.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提取笔录;1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13.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抓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亚云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朝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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