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苏杨宗,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村**组(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杨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杨宗途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东成路11-1号手机店门前,见被害人黎某某因醉酒躺睡在门边,手旁边放有1台苹果手机(7PLUS,黑色,鉴定价值2019元)。被告人苏杨宗顿起贪念,于是乘被害人醉酒不醒之机,将手机盗走。
被告人苏杨宗于2020年1月13日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西宁中路纪念碑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手机被当场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自报,有地区协查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杨宗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杨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杨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志艺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苏杨宗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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