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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交通肇事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住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6是40分许,被告人苏某驾驶甘A*****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定西市安定区福台路行驶至岷县街十字路口由北向西转弯时,将骑自行车的行人王**碰撞后碾压,致王**当场死亡,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与骑自行车的行人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建议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晓霞

检察官助理:李上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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