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安次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冀R*****小客车在廊坊市**路与**道交口处被另一辆小客车追尾,后民警到场处置发现其酒后驾车,依法抽取其血样备检,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2.1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旭
检察官助理:苏健鑫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为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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