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苏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洪洞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洪洞县广胜寺曹生村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8月15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542号)鉴定:苏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1.80mg/100ml(乙醇/血)。苏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苏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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