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苏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初中文化程度,新疆***县******职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市*****村**号,现住新疆***县***厂职工宿舍。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接受案件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搭载张某、邢某沿玛纳斯县中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中华中路好宜多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平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苏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县*****职工宿舍,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共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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