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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彬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苏某彬,男,19******日出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住******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彬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苏某彬购买黑火药,用于他人婚丧时放三响枪,收取费用,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取黑火药1.76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彬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3、现场提取的黑火药等物证;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彬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彬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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