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苏某彬,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彬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苏某彬购买黑火药,用于他人婚丧时放三响枪,收取费用,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取黑火药1.76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彬的供述与辩解;
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3、现场提取的黑火药等物证;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彬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彬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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