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苏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8********,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组**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苏某的父亲苏某乙在湖南省**工程公司邵阳大道****公租房工地工作时意外身亡,苏某与****项目部达成一次性赔偿115万元的协议,该笔款项由****项目部打入苏某甲(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2019年1月21日,苏某乙的女儿苏某二向大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苏某、苏某甲向其支付应得的苏某乙死亡赔偿金份额。在一审期间,苏某、苏某甲转移隐匿财产,企图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2019年6月26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某、苏某甲应返还给苏某二609530元,苏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0月8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后,苏某、苏某甲一直拒绝执行。2020年9月1日,苏某二与苏某、苏某甲共有物分割一案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结案通知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同案犯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邵阳市大祥区神滩社区8组410的住处,联系电话183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