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放火案)_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苏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65********,汉族,中专文化,**酒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路**号**栋**单元**室之一,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苏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5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苏某从汉爵阳明大酒店下班后,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山**小区**幢**单元**室门口(此房已由其弟苏某某出售给他人),先用撬棍对防盗门进行撬砸,未撬开后,被告人苏某便从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取出事先购买的汽油及布料拿到202室门口,将汽油浇在布料上,用打火机点燃欲用火燃烧防盗门,点燃之后被告人苏某离开到楼下等待,后同单元居民发现拨打了119和110并将火扑灭。

2019年12月4日21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芜湖市**小区**幢**单元楼前将被告人苏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洪某甲、洪某乙、李某某、高某某、俞某某、强某某、周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平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现羁押于芜湖市女子看守所;

2._案卷材料壹册、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