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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刘某某等虚开发票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楼村**路**号。201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5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区**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5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区**,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5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苏某某与刘某某、马某某预谋后,通过网络招聘他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山东**建材公司、济南***建材公司、济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以上公司工商注册后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苏某某出资安排刘某某、马某某到税务机关购买税控盘、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由苏某某将以上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税控盘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全套资料邮寄给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由张某某将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给本市槐荫区的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2份,虚开金额9767195.46元,税款金额293309.51元,价税合计10060050.26元。2019年10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在济南市隆悦花园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在北园大街中国银行门口将被告人苏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山东**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济南***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济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山东**建材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济南**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济南**劳务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济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纳税人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清册、济南***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清册、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杨某某、樊某某、李某甲、薛某某、孟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检察官助理:苗田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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