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乡**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1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姚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起开始,张某某、段某某(均另案处理)聘用“利哥”(另案处理)为店长,在娄底涟钢觅你酒店长期轮换租用房间,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苏某某受雇负责带卖淫女“试房”和为卖淫女发工资,被告人姚某某受雇负责开房、和嫖客谈价及代收取嫖资等。2019年11月5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对该卖淫窝点进行查获,现场抓获姚某某、苏某某以及卖淫人员7名、嫖娼人员3名。
被告人苏某某、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酒店开房记录、情况说明、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吴某某、伍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姚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姚某某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姚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