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孙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住辽宁省东港市***镇****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河南省滑县**乡**村**号。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8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住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3日至8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李某某、付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逃),在本市五华区**宾馆等地,为索要债务,采取贴身跟随、轮流看守等方式控制被害人林某某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李某某、付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李某某、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一达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