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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张某某、黄某甲等七人开设赌场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25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79********,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9********,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后**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乙、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郑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苏某某以每天200元至41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及陈某丙、黄某丁(该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嘉兴市南湖区及上海、四川、广东、湖北等地沿街、小区,发放为赌博网站广告宣传的小卡片,被告人苏某某共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服务费用合计约46万余元。具体如下:

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受雇帮助发放赌博网站小卡片,共收取服务费约13万余元。

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甲受雇帮助发放赌博网站小卡片,共收取服务费约7.6万余元。

2019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郑某某受雇帮助发放赌博网站小卡片,共收取服务费约6.9万余元。

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受雇帮助发放赌博网站小卡片,共收取服务费约6.2万余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乙受雇帮助发放赌博网站小卡片,共收取服务费约2.6万余元。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黄某乙受雇帮助发放赌博网站小卡片,共收取服务费约2.2万余元。

2019年2月至案发,陈某丙受雇帮助发放赌博网站小卡片,共收取服务费约6万余元。

2019年3月至案发,黄某丁受雇帮助发放赌博网站小卡片,共收取服务费约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现场笔录、小卡片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兵、徐某某、沈某某、揭某某、仇某某、陈某丙、黄某丁、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黄某甲、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监控及说明;

5.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帮助,收取服务费用,其中被告人苏某某涉及数额460141元,被告人张某某涉及数额128718元,被告人黄某甲涉及数额75982元,被告人郑某某涉及数额66829元,被告人陈某甲涉及数额62873元,被告人陈某乙涉及数额24508元,被告人黄某乙涉及数额226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甲、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新强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186******、黄某甲(176******)、郑某某(155******)、陈某甲(137******)、陈某乙(139******)、黄某乙(18******)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物品文件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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