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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大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楼**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2********,汉族,大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辅警,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园**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彭兴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为索要欠款,于2017年11月的一天晚上,指使被告人苏某某至北京市怀柔区丽湖馨居西侧漫水桥附近,将被害人朱某某带至张某甲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二区31号楼4单元101号的公司办公地点,并非法限制朱某某人身自由至次日15时左右。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和苏某某分别对朱某某进行过殴打。

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彭某某、邢某某的证言;4.书证:收条、借条复印件;5.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材料、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柱

检察官助理:孙培楠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号,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园**号楼**单元**号;

2.侦查卷宗6册、光盘19张、补充材料5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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