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87********,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9月14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0日被大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捕前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附**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86********,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云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8年11月12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2019年3月24日被抓获,同月28被大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大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捕前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苏溪乡**村**组**号附**号。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3日,大姚县公安机关又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合并审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云南**投资有限公司苏某某、徐某某利用楚雄*****医院建设项目向59 名群众进行非法集资211万元,后退款13万,支付客户利息180505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99495元。2018年4月至7月,苏某某、徐某某伪造了借款人杜某某的信息,虚构蒙自****项目的借款合同向59名群众进行非法集资225万元,后退款5万元,支付利息6255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37450元。以上两个项目共计向105名群众非法集资436万元,退款及支付利息423055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36945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苏某某、徐某某利用牟定**房地产投资项目共向37名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 万元,到期退款52万元,未退款6万元,支付利息522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印章、POS机、手机、银行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报告、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口证明、营业执照、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账册、银行流水、微信截图等;3.被害人施某某、张某某、徐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杜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3936945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重大损失,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未经批准向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万元,并造成部分资金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两被告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对各自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对楚雄*****医院项目、牟定**地产项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亚平
2019年6月14日
附:1.侦查卷25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0张、财务报表1份、会计凭证10本、现金日记账1本随案移送。
2. 其他随案物品见移送清单。
3. 被告人苏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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