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朱某某盗窃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苏某甲”,男,汉族,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9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室,现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10月1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白银市白银区**乡**号,现住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0月18日,曾因盗窃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朱某某经预谋后,驾驶甘D*****白色皮卡车窜至白银区**镇**村白银****工地,盗窃该工地堆放的价值1214.4元的16号螺纹钢筋,后将盗窃钢筋销赃至白银区**镇**废品收购站,所的赃款由二人挥霍;

2、2020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朱某某经预谋后,驾驶甘D*****白色皮卡车窜至白银区**镇**村白银****工地,盗窃该工地堆放的价值1954.8元的18号螺纹钢筋,后将盗窃钢筋销赃至白银区**小区西门一废品收购站,所的赃款由二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已、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骞某某、骞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朱某某的供述;4、白银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认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