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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队**号。2012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绰号**,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始,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结伙在佛山市南海区**镇**、**、**一带,采用主要由苏某某看风、李某某撬锁等手段,多次盗窃电动车,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街**号出租屋,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韦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米亚48V喜仕达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6元)。

2、2019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镇**大街**巷**号门前,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韦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康景牌电动二轮车(暂无法核价)。

3、2019年10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镇**村**路**街**号屋内楼梯底处,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珑途电动助力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1元)。

4、2019年1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镇**村**巷**号门前,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二轮车(暂无法核价)。

5、2019年1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镇**村**楼梯间处,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色电动二轮车(暂无法核价)。

6、2019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镇**村**巷**号对出的地方,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二轮车(暂无法核价)抬离现场,李某某用工具将该车车锁撬开,将车盗走。

7、2019年11月1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镇**号楼梯间,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滑板车(暂无法核价)。

8、2019年11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镇**号门内,撬锁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暂无法核价)。

9、2019年11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镇**村**巷**号外,撬锁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二轮车车锁(暂无法核价)。

10、2019年11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镇**公司宿舍区停车场内,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丙、肖某某、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凤凰牌电动二轮车、一辆黑色电动二轮车、一辆黑色电动二轮车(均暂无法核价)。

11、2019年11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在**镇**号楼下门前,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32元)。

12、2019年1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南海区**镇**路**巷**号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阿某某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三轮车(暂无法核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被害人韦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犯罪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碟二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暂扣款物(一套开锁工具、作案时所穿衣物、赃款人民币300元)扣押在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黄岐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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