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乡***村**队,中共党员,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因赌博罪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庆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合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合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合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村**组,农民。2009年3月7日因抢劫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乡**村**组,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合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合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路,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合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村**组,农民。2008年11月27日因抢劫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合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乡***村**组,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被合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村**组***号,农民。2008年因抢劫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11月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5年11月因赌博罪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11月因赌博行为被庆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景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镇**街** 号,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合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西峰区***小区* 座****室,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合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镇**村**队,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合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等12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元月份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李某甲、苏某甲、周某甲、景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在合水县境内先后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分别涉嫌下列犯罪行为:
1、2017年10月份的一天21时许,苏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郭某某,及张某甲、何某某(何某某),由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抽头渔利,谢某某接应参赌人员并放风,在合水县***镇***村***组何某某家进行摇骰子押单双赌博活动一场。
2、2017年10月份的一天22 时许,被告人苏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毛某某(毛某某)、郭某某、谢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甲)、杨某乙、何某甲、张某甲、曹某某(曹某某),由杨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携带赌具)抽头渔利,孙某某放贷,在合水县***王某某家苹果窖进行摇骰子押单双赌博活动一场。
3、2017年10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杨某乙、毛某某,由杨某某、周某某、景某某抽头渔利,孙某某放贷,谢某某接应参赌人员并放风,在合水县***王某某家苹果窖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一场。
4、2017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昔某某、杜某某(杜某某)、齐某某、罗某某、秦某某(秦某某)、夏某某、杨某丙、李某乙、杨某某丁、张某乙(合水张某乙)、梁某某(梁某某)、郭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昔某甲、苏某乙、赵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李某丙、左某某(左某某)、何某乙、谢某某、顾某某(顾某某)、毛某某、孙某甲、常某某(常某某)、常某甲、高某某、郭某甲(郭某甲)、琚某某、韩某某、李某丁、南某某(南某某),由杨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携带赌具)抽头渔利,孙某某、周某甲放贷,谢某某、李某甲放风,在合水县**乡**组郑某某经营的**家庭农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一场。
5、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罗某某、昔某某、杜某某、夏某某、齐某某、秦某某、郑某甲、杨某乙、谢某某、梁某某、李某乙、杨某丙、李某丙、段某某(段某某)、顾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西峰)、罗某甲、毛某某、南某某、刘某某、景某某、杨某甲、杨某某丁、何某乙、王某乙、朱某某、何某甲、昔某甲、琚某某、何某丙、王某甲、左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常某某、封某某,由杨某某、周某某、郭某某、景某某、张某某(携带赌具)抽头渔利,孙某某、周某甲、苏某甲放贷,谢某某、李某甲放风,在合水县***镇***村***组郭某乙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一场。
6、2017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杜某某、齐某某、杨某丙、李某丙、景某某、昔某某、高某某、毛某某、梁某某、左某某、何某乙、罗某某、常某甲、赵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由杨某某、周某某抽头渔利,孙某某、周某甲放贷,谢某某、李某甲放风,在合水县***镇***曹某甲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一场。
7、2017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常某甲、郑某甲、杜某某、梁某某、张某乙、齐某某、孙某某、景某某、张某某、杨某丙、朱某某、赵某某、罗某某、顾某某、昔某某、郭某甲,由杨某某、周某某、景某某、张某某(携带赌具)抽头渔利,孙某某、苏某甲、周某甲放贷,谢某某、李某甲放风,在合水县***镇***村谢某某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一场。
8、2017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齐某某、杜某某、郭某甲、琚某某、苏某乙、昔某某、秦某某、段某某,由杨某某、周某某、景某某抽头渔利,孙某某、苏某甲、周某甲放贷,谢某某、李某甲放风,在合水县***镇***村***村民曹某乙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一场。
9、2017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张某乙、杜某某、齐某某、朱某某、郑某甲、段某某、杨某丙、罗某某、秦某某、梁某某、夏某某、昔某某、顾某某、郭某甲、张某某、赵某某、于某某、韩某某,由杨某某、周某某、景某某、张某某(携带赌具)抽头渔利,孙某某、苏某甲、周某甲放贷,谢某某、李某甲放风,在合水县**乡**村**组罗某乙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一场。
10、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杜某某、齐某某、何某乙、琚某某、赵某某、秦某某、张某乙、谢某某、昔某某、朱某某、孙某某、梁某某、顾某某、杨某丙、罗某某、张某某、于某甲、毛某某、李某乙,由周某某、景某某、张某某(携带赌具)抽头渔利,孙某某、苏某甲、放贷,谢某某、李某甲放风,在合水县西华池镇**村邓某某家旧窑庄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一场。
11、2017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杜某某、毛某某、杨某丙、昔某某、顾某某、张某乙、梁某某、罗某某、齐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秦某某、于某甲、昔某甲、左某某,由杨某某、周某某、景某某、张某某(携带赌具)抽头渔利,孙某某、苏某甲、周某甲放贷,谢某某、李某甲放风,在合水县**乡**组郑某某经营的**家庭农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一场。
12、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齐某某、杜某某、昔某某、毛某某、秦某某、段某某、惠某、杨某丙、罗某某、郑某甲、谢某某、左某某、昔某甲、夏某某、梁某某、李某乙、赵某某、郭某甲、张某某、琚某某、于某甲、朱某某、杨某某丁、郭某某、张某乙,由杨某某、周某某、景某某、张某某(携带赌具)抽头渔利,孙某某、苏某甲、周某甲放贷,谢某某、李某甲放风,在合水县**镇**村**组邓某甲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一场。
13、2017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杜某某、齐某某、赵某某、张某乙、顾某某、昔某某,由杨某某、周某某、景某某、张某某(携带赌具)抽头渔利,孙某某、苏某甲、周某甲放贷,谢某某、李某甲放风,在合水县**镇****曹某甲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一场。
14、2018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赵某某、常某甲、谢某某、杜某某、齐某某、秦某某、罗某某、郭某某、昔某某、左某某、南某某、刘某甲、梁某某、朱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琚某某、郭某甲、于某甲、郑某甲、顾某某、张某乙、段某某、苏某乙,由杨某某、周某某、景某某、张某某(携带赌具)抽头渔利,孙某某、苏某甲、周某甲放贷,谢某某、李某甲放风,在合水县***镇****村***组郭某乙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一场。
15、2018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组织且同参赌人员杜某某、张某乙、朱某某、秦某某、左某某,由苏某甲放贷,谢某某、李某甲放风,在合水县***镇***村***组黄某某家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一场。
综上,被告人苏某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15起,参赌人数累计55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13起,参赌人数累计53人;被告人周某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14起,参赌人数累计55人;被告人孙某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13起,参赌人数累计54人;被告人谢某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14起,参赌人数累计55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13起,参赌人数累计53人;被告人李某甲组织三人以上赌博12起,参赌人数累计53人;被告人苏某甲组织三人以上赌博10起,参赌人数累计50人;被告人周某甲组织三人以上赌博10起,参赌人数累计51人;被告人景某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10起,参赌人数累计47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10起,参赌人数累计54人;被告人郭某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5起,参赌人数累计5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纸片、马扎;
2.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杨某丙、段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李某甲、苏某甲、周某甲、景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李某甲、苏某甲、周某甲、景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李某甲、苏某甲、周某甲、景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李某甲、苏某甲、周某甲、景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周某甲在前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建祯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李某甲、苏某甲、周某甲、景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涉案赃证款物:马扎、纸片、人民币三千元整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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