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住紫金县**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住紫金县**镇**村**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住紫金县**镇**村**号。
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经营紫金县城汇鑫河粉厂期间,为了延长河粉保鲜时间,在生产加工河粉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保鲜剂脱氢乙酸及其纳盐。经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该厂生产加工的河粉中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河粉、生产销售单据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紫金县市场管理监督局情况说明及查处材料、案件登记表、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处置告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销售台账、保鲜粉(脱氢乙酸钠)进货及退货单、户籍信息等。
3.证人胡某某、叶某甲、贺某某、叶某乙证言;
4.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20年0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现被关押于紫金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紫金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43533****);
2.案卷材料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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