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区**栋**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苗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苗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储存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快手认识胡某某,胡某某在朋友圈转发枪械零件图片,苏某某便与胡某某商谈购买枪支一事并通过胡某某认识周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两次向周某某购买了两把由射钉枪改装的枪支,之后,苏某某将两把枪支送到被告人杨某甲储家储存。2019年底至2020年初,被告人杨某乙发现杨某甲有枪支后,便向杨某甲借来一把枪支打鸟(未果)后存放在自己家里。2020年3月21日,苏某某指引公安民警到杨某甲家和杨某乙家搜查出其购买的两把枪支。2020年3月27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购买的两把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枪支两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6.搜查、扣押、辨认及现勘笔录等:搜查、扣押枪支、弹药笔录,苏某某辨认转账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非法购买两支枪支后交被告人杨某甲储存,被告人杨某乙从杨某甲处借走一支枪支后存放于自己家里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储存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贵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六枝特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查获的涉案枪支暂存于六枝特区公安局;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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