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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杨某甲等9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栋**号。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栋**号,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嫌疑,于2017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73********,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栋**号**室。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嫌疑,于2017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嫌疑,于2017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住深圳市光明区**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村*巷*号*楼,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嫌疑,于2017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嫌疑,于2017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路**号,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嫌疑,于2017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号,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嫌疑,于2018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杨某甲、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丘某某、莫某某、程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公司”)于2001年12月19日成立,位于光明区**村内,被告人苏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甲为该公司股东兼总经理,被告人杨某甲为该公司股东兼监事。2003年7月25日,红**公司从深圳市光明**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承租光明**村土地一块(根据《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版,核查图斑显示为普通耕地。根据《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该地块全部为城乡建设用地。经核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该地块全部位于允许建设区内),面积3万平方米,租金3000元每月,租期30年(2003年8月1日至2032年7月30日)。

2009年初,被告人李某某找到其亲戚黎某甲(已死亡)想在光明地区买地,黎某甲找到犯罪嫌疑人杨某乙(另案处理)让其帮忙联系。于是杨某乙找到红**公司商量买地事宜。红**公司三名股东苏某某、杨某甲、黄某甲商量后,同意将位于红*村的1.8万平方米(约30亩)土地租赁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因自己拿不下这么多地,就找到被告人黄某乙、莫某某以该地块可以建房,让二人联系其老乡、朋友参与购买土地。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莫某某将上述18亩土地(其中1号土地面积16亩、2号土地面积2亩)划分为55块小地块(每块面积约200平方米),制作了光明新区**小区综合楼规划图、土地使用合作开发协议书、**村委地块图、**地块放点红线图等一套出让土地资料,以合作开发“光明新区**社区**村**小区综合楼”名义准备向外出售,购地者可以按照地块情况自行建房。2010年6月初的一天,李某某、黄某乙、莫某某在宝安区一餐厅内,采用现场抓阄的方式,根据每块地的地段不同,以每平米830元-2000元不等的土地价格,将上述55块小地块出卖给冼某某等50人。随后,红**公司与莫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等人签定了2份土地使用协议书(其中1号土地使用协议书土地面积16亩,受让方代表签名为黄某乙、莫某某、冼某某、韩某某、肖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实际转卖给了45人;2号土地使用协议书土地面积2亩,受让方代表签名为黄某乙、莫某某、黄某丙、韦某某、谭某某、邱某某、曾某某,实际转卖给了15人),将18亩土地以人民币249万元价格打包转让给莫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等人,土地使用年限50年(2009年5月1日至2059年4月30日,协议书时间倒签到2009年,目的是通过倒签将土地转让时间提前,土地受让方可以以土地为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建私宅,拿到房产证)。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莫某某三人出售上述地块共收取人民币11,348,46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33万余某甲。

2010年10月初,红**公司将7.51亩土地(其中3号土地使用协议书土地面积3.51亩,受让方为莫某某、程某某,4号土地使用协议书土地面积4亩,受让方为彭某甲、彭某乙),以97.63万元价格打包转让给莫某某、黄某乙、程某某、丘某某4人,土地使用年限50年(2009年5月1日至2059年4月30日)。随后被告人黄某乙、莫某某、程某某、丘某某四人又将上述7.51亩土地以人民币28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彭某甲,被告人黄某乙、莫某某、程某某、丘某某四人共同获利176万元。

2011年,被告人张某甲以157万余某甲人民币先后从余某乙等5人手中分别将A1、A5、D5、D6、F3地块买得,再加价转卖给刘某甲、彭某丙、傅某某、陆某某等4人,张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2万元。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于2017年6月6日传唤被告人黄某甲、杨某甲到案,于同年6月8日传唤被告人苏某某到案,于同年6月29日传唤被告人丘某某到案,同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28日,民警在东莞虎门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归案,民警于同年12月13日传唤被告人程某某到案,于2018年3月26日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土地利用现状复函,司法审计报告,土地转让协议,银行交易记录,卫星图斑,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郑某某、高某、马某某、黎某乙、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杨某甲、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丘某某、莫某某、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杨某甲、黄某甲、李某某、黄某乙、丘某某、莫某某、程某某、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19年1月30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被告人黄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被告人黄某乙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被告人丘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被告人莫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本院讯问笔录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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