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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潘某某等三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2********,壮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案2020年5月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5********,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梁某某、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3日至8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13日、9月13日至9月27日)。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潘某某**口岸附近的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苏某某**口岸附近的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与梁某某汇合。同年4月19日6时24分许苏某某、梁某某、潘某某三人结伙从缅甸境内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入境至镇康县**附近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现场方位示意图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梁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梁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梁某某、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梁某某、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9月25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告人苏某某居住地广西平果县**镇**街3**号;被告人梁某某居住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号;被告人潘某某居住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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