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牛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8〕175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4年****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103021974********,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新村******室。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4198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街**号**号。2006年8月8日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4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洛阳市河回族区**街**号院**栋**门**号。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2197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街**号院**号楼**门3**号。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11198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村**组**号**号。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111987********,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村**路**号院平房。2017年4月27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牛某某、郭某某、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6日、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2018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纠集程某某、牛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洛浦公园门口附近,以被害人李某甲、许某某在被告人苏某某开设的麻将牌场打假牌骗钱为由,将被害人李某甲、许某某强行带至洛阳市老城区马道街玻妃瘦身美容院牌场内。被告人苏某某、程某某、牛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郭某某以让被害人李某甲、许某某交出打假牌所骗的钱为由,采取限制被害人李某甲、许某某人身自由、辱骂、殴打的方式,让被害人李某甲签订借条17万元,让被害人许某某签订借条5万元,期间被害人许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苏某某转款3000元。2017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回家取钱时逃走,2017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答应给被告人苏某某拿钱后被害人许某某才被放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现场照片、借条、账本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照片、谅解书等;

2.证人高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许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4.被告人苏某某、牛某某、郭某某、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牛某某、郭某某、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楠楠

2018年8月13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牛某某、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