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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维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94********,藏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住九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3月29日被九龙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九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九龙县公安局将其释放;同年6月19日,本院审查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决定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因核酸检测需要九龙县公安局无法立即执行逮捕,后于6月22日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4199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住九龙县**镇**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九龙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九龙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审查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决定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其批准逮捕,于6月22日被九龙县公安局逮捕;因其患有重大传染性疾病******道孚县看守所暂不收押,6月23日九龙县公安局决定对其执行监视居住;7月16日案件移送我院后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由九龙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九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维某某通过“拼多多”APP加到贩卖作弊牌的商家王老师微信,在微信平台上向王老师咨询作弊牌使用方法的视频后购买了作弊牌。作弊牌邮寄收到后,维某某与苏某某遂在赌博前商议以使用作弊牌的方式赢取钱财,二人商议维某某认出作弊牌大小后说暗语“我给你们腾路(自己弃牌,表示苏某某手中的牌最大)”然后苏某某继续闷牌赢取钱财。2020年3月26日中午,苏某某来到维某某经营的九龙县绵九街由维某某所开的“**小卖部”,维某某又传授苏某某如何通过作弊牌背面花纹识别作弊牌大小,苏某某并未完全学会(只认识A牌),两人再次商议下午的牌局中使用点子牌,但当日牌局中未成功使用。2020年3月27日,维某某与苏某某在接到四某某要来县上的电话后,便商议组织赌博。苏某某邀约四某某两人先行在广场碰面,苏某某叫四某某在广场等待,自己便驱车到九龙县**街由维某某所开的“**小卖部”购买了一条500元宽窄牌香烟、9副扑克牌,并按两人之前商议将作弊扑克牌混入购买的扑克中,随后便驱车与四某某汇合,两人在广场再次碰面后,直接去往苏某某在九龙县**镇**酒店登记住宿的407号房间等待维某某与珊某某。维某某打电话邀约珊某某赌博并在珊某某的陪同下来到九龙县**镇**街**烟酒行铺购买了四某某要求的20副包装有塑料盒的扑克牌,并在九龙县**镇**街**五金交电店铺购买了一张桌布后,便一起到**酒店407号房间。四人碰面后在九龙县**镇**酒店登记住宿的407号房间,使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底注为100元,封顶为200元,参与者可以随时要求更换新的扑克牌。赌局中换到苏某某混入的作弊牌时,维某某认出作弊牌大小后按商议说出“我给你们腾路”,苏某某继续闷牌赢取钱财。四人从2020年03月27日19时左右开始赌博一直到2020年03月28日凌晨00时30分左右,结束后四某某觉得自己被维某某和苏某某通过欺诈手段赢走自己钱财,随即前往**酒店407号房间找两人理论。理论无果后,四某某便通过电话报警至九龙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当场将两被告人抓获带至派出所,并从参赌人员身上缴获涉案赌资达到57918元(伍万柒仟玖佰壹拾捌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聚众赌博,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赵来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泸定县看守所、被告人维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九龙**镇**道**号**栋**单元**楼**号;

侦查卷一卷七册、光碟五张、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两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两份(涉案赌资57918元整)、九龙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决定书一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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