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8〕53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潜江市**分场刘台**队,因涉嫌抢劫罪、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5********,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湖北省潜江市阳光水岸**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湖北省潜江市杨市**社小区**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莫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潜江市**农场**分场**队,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7日被潜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莫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7日被潜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莫某丁,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4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潜江市**农场**分场**队,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7日被潜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潜江市**农场**分场刘台**队,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7日被潜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苏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潜江市**农场**分场刘台**队,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7日被潜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0********,汉族,初文化中,无职业,住湖北省潜江市**农场**分场刘台**队,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潜江市**农场**分场**队,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潜江市**街道城南**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中专文化,仙桃市**建设**公司资料员,住湖北省仙桃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次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小名康康),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湖北省潜江市**汽车站住宿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莫某甲涉嫌抢劫罪、赌博罪,被告人万某某、王某丙涉嫌抢劫罪、被告人莫某乙、莫某丙、陈某某、许某某、莫某丁、苏某甲、苏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至10月间,被告人苏某某、莫某甲、万某某、莫某乙、莫某丙、陈某某、许某某、莫某丁、苏某甲、苏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王某丙、胡某某等人,多次组织他人在潜江市**农场采取转硬币、押对杠(俗称赌银分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员三十人以上,共抽头渔利100000余元。2016年10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陈某某联系了湖南籍的黄某某、李某某、王某丁、杨某某、易某某和李某甲等人组成的憨宝公司到赌场上赌博,黄某某和被告人苏某某等人约定各出一个硬币赌博。2016年10月15日晚在被告人莫某丁家进行赌博时,赌客发现黄某某等人提供的硬币系被打磨,遂以黄某某等人作弊为由要求黄某某等人退还所赢的钱,苏某某等人驱散赌客后,即要黄某某等人交出随身物品,并逼迫黄某某等人赔偿赌客们的损失。苏某某、莫某甲和王某丙等人要求黄某某等人向万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转账,黄某某将其建设银行卡内的50000元转到万某某的银行卡内,并取了10000元现金交给苏某某等人,王某丁将其建设银行卡内的50000元转到万某某的银行卡内,并取了104500元交给苏某某等人,另从其中国银行卡内取了65708元交给苏某某等人,易某某将其建设银行卡内的40000元转到万某某的银行卡内,被告人苏某某、莫某甲、万某某和王某丙等人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让黄某某和王某丁写下借条。次日,被告人万某某将银行卡内的转款全部取出交给苏某某和莫某甲等人。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丙、苏某甲、苏某乙、胡某某到潜江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苏某某退缴违法所得8560元,莫某甲退缴违法所得22300元,莫某乙退缴违法所得2400元,莫某丁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莫某丙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苏某甲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苏某乙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结算账单、暂扣款票据、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郑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丁、易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苏某某、莫某甲、万某某、莫某乙、许某某、陈某某、莫某丙、莫某丁、苏某甲、苏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王某丙、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莫某甲、万某某、王某丙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莫某甲、莫某乙、许某某、陈某某、莫某丙、莫某丁、苏某甲、苏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玲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莫某甲、万某某、莫某乙、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仙桃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02734****、1562305****、1867414****,被告人莫某丙现被监视居住于潜江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54596****,被告人莫某丁现被监视居住于潜江市**农场**分场**队,联系电话1354596****,被告人苏某乙现被监视居住于潜江市**农场**分场刘台**队,联系电话1347748****,被告人苏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潜江市**农场北**分场刘台**队,联系电话1397217****、1359740****,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潜江市**街道城南**组,联系电话1582797****,被告人王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于仙桃市**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30722****,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潜江市**汽车站住宿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04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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