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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蒲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街道**路**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本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街**好**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本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蒲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至案发,被告人苏某某、蒲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号租赁一铺面内先后容留吉某甲、吉某乙等6 名卖淫女进行卖淫,两人从中抽成获利。蒲某某负责铺面日常管理和联系三轮车师傅拉客,苏某某负责联系卖淫女到铺面内卖淫。吉某甲、吉某乙、耍某某系该铺面的卖淫女。吉某甲交代其于2020年7月3日凌晨在铺面内卖淫4次,收取嫖资800元。吉某乙交代其于2020年6月23日至25日在铺面内卖淫20余次,收取嫖资4000余元。耍某某交代其于2020年5月30日在铺面内卖淫5次,收取嫖资1000余元。经查,违法行为人郑某某、辜某某、黄某某等人均交代在上述卖淫地点与卖淫女吉某甲嫖娼,叶某某与卖淫女耍某某嫖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蒲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涉嫌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苏某某、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蒲某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梅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蒲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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