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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蔡某某赌博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因涉嫌赌博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2018年9月26日对其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8年10月25日。经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26日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7年10月25日,2017年10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9月26日对其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8年10月25日。经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蔡某某两人在秦安县**乡**村苏某某家中,组织苟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等三十余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被秦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十五万余元,赌具骰子两颗、碟子一个、碗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蔡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罗怀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起诉书13份,换押证2份,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证物:碗1个、碟子1个、骰子2颗、赌桌1张,共同赌资92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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