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现住该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岐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现住该市**区**号。因犯盗窃罪,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5月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岐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119**********,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现住该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岐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该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岐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陕AH****号牌白色起亚轿车,行至西安市临潼区**镇**大道南侧**村的**路上,以神医看病、消灾为由诈骗被害人罗某某现金6000元,后乘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陕AH****号牌白色起亚轿车,行至延安市洛川县**乡**旧址附近**村卫生室门前,以神医看病、消灾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6100元,后乘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陕AH****号牌白色起亚轿车,行至渭南市合阳县**镇**街道**加油站对面马路边,以神医看病、消灾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2350元,后乘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陕AH****号牌白色起亚小轿车,行至岐山县**镇**十字向南约100米处,以神医看病、消灾为由诈骗被害人鲁某某现金5400元,后乘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挥霍。
5.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陕AH****号牌白色起亚轿车,行至咸阳市乾县**镇**村西南路边,以神医看病、消灾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某现金10000元,后乘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挥霍。
6.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陕AH****号牌白色起亚轿车,行至西安市鄠邑区**镇**路**超市门口,以神医看病、消灾为由诈骗被害人吴某某现金3265元,后乘车逃离现场,后乘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挥霍。
7.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陕AH****号牌白色起亚轿车,行至渭南市华阴市**镇**路与**路十字路口东北角50米处,以神医看病、消灾为由诈骗被害人周某某现金7600元,后乘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挥霍。
8.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陕AH****号牌白色起亚轿车,行至商洛市洛南县**镇**街的桥头,以神医看病、消灾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6200元,后乘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挥霍。
9.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陕AH****号牌白色起亚小轿车,行至西安市鄠邑区**镇**村**路十字,以神医看病、消灾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某现金32400元,后乘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苏某某、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在眉县县城一道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马某某、卢娟红等9名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苏某某、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薛某某、杨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神医看病”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93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树芳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薛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黄某某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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