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268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镇**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于1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镇**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于1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乡**村,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金某甲、许某乙、许某甲、周某某、叶某某、卢某某、张某甲、许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许某丁、王某甲、常某某、齐某某(均已起诉)在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建立工作室,通过互联网建立群名为“诚信财富”的微信群供杨某甲、金某乙、郑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通过对每局参赌人员中庄家按人头抽取“人头费”、“财务费”,闲家“牛牛”以上当局所赢钱数额抽头百分之三的规则进行抽头营利,至2019年10月10日被查获时,该“诚信财富”微信赌博群内累计接受他人上分参赌的下注额至少达人民币7652153.14元。
该微信群架构分工为许某丁、王某甲、常某某、齐某某(均已起诉)为该微信赌博群股东,许某丁、王某甲负责管理群内赌博事务。该微信赌博群先后招聘许某戊、杨某乙、李某某、张某乙、王某乙、许某己(均已起诉)及被告人金某甲、许某乙、许某甲、周某某、卢某某、叶某某参与该赌博群事宜并支付工资。其中,被告人金某甲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参与该微信赌博群财务事宜,并将自己名下的招商银行银行卡借予该微信赌博群上下分使用;被告人许某甲及许某乙为赌博群内发包手,负责在群内发放红包给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卢某某为群内拉手,以推荐进群赌客的参赌数或累计押注赌资数额的百分比进行提成,赚取“拉手”费用。被告人苏某某在其丈夫即许某丁不便时用其丈夫的微信号“夕阳无限好”协助操作该微信赌博群。被告人许某甲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建群来用于微信群赌博;被告人许某乙在被告人许某丙的介绍下进入该微信群工作,并借用许某乙堂姐许某庚(另案处理)微信号用于赌博群发包。
经查明,在该微信赌博群存续期间,被告人金某甲获利人民币5800元(已退赃),被告人许某乙获利人民币15600元,被告人许某甲获利人民币18600元(已退赃);2019年9月、10月上旬期间,通过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分别进入该微信赌博群的人员参赌,该赌博群涉案赌资至少达人民币210076.23元,被告人周某某、叶某某分别从中获利人民币17405元、14922元(均已退赃);2019年7月下旬期间,通过被告人卢某某进入该微信赌博群的人员参赌,该赌博群涉案赌资至少达人民币198785元,被告人卢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1401.04元;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建立的微信群被该微信赌博群接受他人上分参赌的下注额达人民币167256元,被告人张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35.54元(已退赃);被告人许某丙因介绍被告人许某乙参与该微信赌博群拉手事宜而从中获利人民币4000元(已退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许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赌博群收入及情况说明、微信及银行卡信息、银行卡转账记录、诚信财富的游戏规则、财务上分赌资明细、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丁、王某甲、常某某、齐某某、许某戊、李某某、张某乙、王某乙、杨某乙、许某己、许某庚、袁某某、许某辛、郑某某、杨某甲、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金某甲、许某乙、许某甲、周某某、卢某某、叶某某、张某甲、许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金某甲、许某乙、许某甲、周某某、卢某某、叶某某、张某甲、许某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金某甲、许某乙、许某甲、周某某、卢某某、叶某某、张某甲、许某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某某、许某丙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许某乙、许某甲、周某某、卢某某、叶某某、张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金某甲、许某乙、许某甲、周某某、卢某某、叶某某、张某甲、许某丙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金某甲、许某乙、许某甲、周某某、卢某某、叶某某、张某甲、许某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章 毅
检察官助理 陈璜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金某甲、许某甲、许某乙、周某某、叶某某、卢某某、许某丙、张某甲现均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309138****、1573350****、1783118****、1823350****、1885873****、1365651****、1333693****、1500335****、1823031****;
2.光盘柒张及手机壹拾肆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各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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