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号**宿舍**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街**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分别于2020年6月2日、6月17日两次盗窃中国**公司的电话通信电缆,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27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6月2日,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于在赤坎区北桥鑫紫荆花园靠近大班路的围墙附近盗窃通信电缆,并于当日将盗取的通信电缆卖到废品回收站,后将卖得的钱三人平分。经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处被盗通信电缆的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二、2020年6月17日,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到文东路政府宿舍小区盗窃通信电缆,并于当日将盗取的通信电缆卖到废品回收站,后将卖得的钱三人平分。经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处被盗通信电缆价格为人民币7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对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玥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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