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镇**街**号**。1990年3月30日因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8年7月7日因盗窃罪被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4月1日因盗窃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9年6月1日因盗窃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7月19日因盗窃罪被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郊区**镇**路**,因涉嫌盗窃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任家峪村口任某某的聚源饭店实施盗窃,苏某某用卡丝钳撬坏门锁进入饭店锅炉房,盗窃电缆线一盘,期间郭某甲在车上望风等候。
2、2020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牵牛镇高某甲家实施盗窃,苏某某翻墙入院,用卡丝钳撬坏门锁进入高某甲家中,盗窃一对画有深蓝色图案的瓷插瓶、一罐钢镚零钱若干、二斤面值的粮票七八张、计划经济时的号卷四张,郭某甲在车上望风接应。花瓶已被苏某某以现金300元出售。
3、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山底村高某乙旧家实施盗窃,苏某某、郭某甲采用徒手拆门、卡丝钳撬锁的方式破坏门锁进入高某乙家中,盗窃一只古铜香炉、一只瓷香炉、一只古铁磐、两个蜡烛插台、两个小碟子及旧瓷器。经山西博物院鉴定:一个小碟为清代青花瓷碟,核实级别为一般,经鉴定:价格为57元;一个小碟为清代白釉瓷碟,核实级别为一般,经鉴定:价格为60元;两个蜡烛插台为民国烛台,核实级别为一般,经鉴定:价格为553元;香炉为民国香炉,核实级别为一般,经鉴定:价格为97元。
4、2020年4月底至5月10日前,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山底村高某乙叔叔家实施盗窃,苏某某翻墙入院进入家中,盗窃狮牌一对。郭某甲在门外望风接应。经山西博物院鉴定:一对狮牌为民国兽头铺首,核实级别为一般。经鉴定:虎头铺首价格为533元。
5、2020年4月底至5月10日前,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山底村高某家实施盗窃,苏某某翻墙入院,郭某甲在墙外接应,二人盗窃一个白色瓷花瓶、一个蓝色瓷花瓶、两把氧气割枪、铜丝。一花瓶已被苏某某以现金100元出售,另一个花瓶打碎。
6、2020年4月初,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李某某家实施盗窃,苏某某采用卡丝钳撬锁的方式破坏门锁进入李某某家中,盗窃一只倒酒的铜壶。郭某甲在外望风接应。铜壶已被苏某某变卖。
7、2020年4月初,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杨某某家实施盗窃,盗窃一个马蹄座钟表。座钟已被郭某甲打碎。
8、2020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郭某甲开车窜至高某某家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9、2020年4月底至5月10日前,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山底村高某丙家实施盗窃,盗窃铁质手工打玉米机一个、钢锯一把。郭某甲在外望风接应。经鉴定:打玉米机价格为133元。
10、2020年4月底至5月10日前,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韩庄村赵某某家实施盗窃,盗窃三个黑色罐罐。郭某甲在车上望风接应。经山西博物院鉴定:黑色瓷罐一个为清代黑釉瓷罐,核实级别为一般、其余两个均为清代黑釉双耳瓷罐,核实级别均为一般。经鉴定:价格分别为333元和130元。
11、2020年4月底至5月10日前,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韩庄村赵某某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
12、2020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韩庄村胡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苏某某翻墙进院,用卡丝钳撬坏院内房门上的门锁进入家中,盗窃六曲香酒一瓶、瓷老寿星一个、雪铲一个、铁盖一个。郭某甲在车上望风接应。经山西博物院鉴定:瓷老寿星为现代弥勒佛坐像、铁盖为民国铁镜,核实级别为一般。经鉴定:现代弥勒佛座像价格为15元,铁盖为民国铁镜价格为20元。
13、2020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北舁村郭某乙家实施盗窃,盗窃两个白色罐罐、一个火炉、一床被子。经山西博物院鉴定:两个白色罐罐均为明代白釉瓷罐,核定级别为一般,经鉴定价格分别为516元和177元。
14、2020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北舁村郭某丙家实施盗窃,盗窃一盘旧铜线、一个锅、一个吃饭的盆子。
15、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辛庄村刘某某家实施盗窃,苏某某翻墙进院、利用卡丝钳撬坏门锁进入家中,郭某甲在院外接应,二人盗窃一个木制柜子、一个梳妆台。经山西博物院鉴定:木制柜子(带抽屉)为民国木桌,核实级别为一般、梳妆台为民国镜框,核实级别为一般,经鉴定:价格分别为53元和17元。
16、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辛庄村任某某家实施盗窃,苏某某用卡丝钳剪断院门上的铁链进入家中,该二人盗窃蓝色塑料收纳盒一个、木制旧相框一个、木制茶盘一个、茶具两套。
17、2020年5月初,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马庄村实施盗窃,苏某某盗窃一户人家河捞床一个。郭某甲在车上望风接应,经鉴定:河捞床的价格为187元。
18、2020年4月底,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曹某某家实施盗窃,盗窃水壶一个、铜镲一副、一把旧铜钱、一把分分钱、一沓一分钱的纸币。
19、2020年4月底至5月10日前,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盂县寨垴村周某某家实施盗窃,盗窃铜火锅一个。郭某甲在门外望风接应。
20、2020年1月份至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窜至阳泉市郊区五架山杨某丁家实施盗窃,盗窃香炉一个、旧电线一盘、电磁炉一个、一对小石狮。盗窃财物均已被苏某某变卖。
21、2020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开车窜至阳泉市郊区龙某某程某某家实施盗窃,盗窃小磨盘一对、两三桶银鹭八宝粥、两三桶大寨核桃露。郭某甲在墙外望风接应。经山西博物院鉴定:一对磨盘为民国石磨盘,核实级别为一般,经鉴定:民国石磨盘价格为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卡丝钳、银灰色五菱之光牌微型面包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报案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任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多次入户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均共同实施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苏某某、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玲莉
检察官助理:孙 娜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郭某甲取保候审于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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