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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陆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东阳市**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2018年3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石阡县**镇**村**。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转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东阳市**社区。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转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村**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转监视居住。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镇**里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转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路**号**房。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转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转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转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转监视居住。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陆某甲、张某乙、白某某、许某某、王某甲、方某某、梁某丙、何某某、张某甲、梁某甲、梁某乙、舒某某、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份至2017年12月22日,王某乙、陈某某(均已判)、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人结伙,先后建立永凡、918、8118、993、593、多多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平台设置通比牛牛、火拼双扣等游戏供赌客玩,售卖游戏币作为赌注获利,又安排银商为赌客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互换服务。平台设置各账号之间游戏币可转移功能,方便银商与银商、银商与赌客之间转移游戏币,通过银商的运作和宣传,提升平台的人气、知名度吸引赌客。其中,2015年10月份左右,王某乙、陈某某、汪某某成立浙江麦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行993网络赌博游戏平台。至2016年12月,993游戏平台停止运行,期间总计通过充值获取赌资人民币2亿余元。2017年2月份左右,王某乙、陈某某、汪某某与鲁某某(已判)合作经营593网络赌博游戏平台。至2017年6月30日,双方签订联合运营协议,将593游戏平台改名为多多游戏平台。2017年12月22日,该平台因被公安机关查处停止运行,期间总计通过充值获取赌资人民币9000余万元。上述平台经营期间,平台由汪某某负责联系银商,汪某某雇佣余某乙(已判)等人通过“圣保罗”等QQ群控制管理银商上下分。

被告人苏某某从2016年6月份开始成立工作室成为993平台的银商,后又成立工作室成为993平台出分口,之后其工作室又继续成为593、多多平台的银商和出分口。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先后雇佣张某乙、梁某乙、梁某丙、何某某、梁某甲负责上下分,被告人张某甲经张某乙要求协助管理工作室。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工作室通过银商和出分口获利共计人民币170余万元。

被告人陆某甲从2015年上半年开始成立银商工作室,先后雇佣白某某、许某某、王某甲、方某某、舒某某、童某某,利用593、多多、一棵松、5176、316、790、797、集结号、悠悠、海上海、917、中福彩、辰龙、冲锋号、大众、酷8等游戏平台,通过微信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人员,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及游戏币倒卖服务。其中,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该工作室获利共计人民币393万余元。

2017年12月22日11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浙江省东阳市**路**号抓获被告人白某某、许某某、方某某、童某某、王某甲。2017年12月22日12时许,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浙江省东阳市**酒店**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陆某甲、舒某某。2017年12月22日17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广东省开平市**镇**路**号抓获被告人梁某丙、梁某甲、何某某。2018年1月28日23时许,广东省开平市公安局长沙派出所民警在开平市**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梁某乙。2018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苏某某、陆某甲、张某乙、白某某、许某某、王某甲、方某某、梁某丙、何某某、张某甲、梁某甲、梁某乙、舒某某、童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病历、银行卡记录、账单;2.证人证言:证人盘某某、王某丁、王某丙、周某某、陆某乙、叶某甲、江某某、叶某乙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陆某甲、张某乙、白某某、许某某、王某甲、方某某、梁某丙、何某某、张某甲、梁某甲、梁某乙、舒某某、童某某、同案犯王某乙、陈某某、余某乙、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陆某甲、张某乙、白某某、许某某、王某甲、方某某、梁某丙、何某某、张某甲、梁某甲、梁某乙、舒某某、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他人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乙、梁某丙、何某某、张某甲、梁某甲、梁某乙明知他人系银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仍受雇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针对不特定人员提供游戏币兑换及倒卖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白某某、许某某、王某甲、方某某、舒某某、童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提供游戏币兑换及倒卖服务,仍受雇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苏某某、陆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白某某、许某某、王某甲、方某某、梁某丙、何某某、张某甲、梁某甲、梁某乙、舒某某、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梁某甲实施的部分犯罪事实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白某某、许某某、王某甲、方某某、梁某丙、何某某、梁某甲、梁某乙、舒某某、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汶君

(院印)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白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方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梁某丙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梁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梁某乙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舒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童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提讯证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拾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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