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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楼镇**楼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住东昌府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由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7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利用昵称“高山峻岭”微信注册成为“山东369互娱麻将”游戏玩家,为获取低价购买房卡、开通创建亲友圈的权限,苏某某注册成为该游戏的代理,并在该软件上建立“俊男美妞”亲友圈,后又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支付宝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在其组建的亲友圈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苏某某提供房间卡,设定赌博规则,制定房间费的收取标准,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提供赌资结算服务。期间,被告人苏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赌资100余万元,收取房间费7万余元,累计参赌人员80余人。

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董某某受雇于苏某某,帮助苏某某管理赌博群,为赌客结算赌资,并收取部分房间费。2020年2月1日至3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微信、支付宝向70余人收取赌资696280元,获得报酬3000元。2020年4月3日至4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其微信、支付宝向70余人收取赌资554745元,获得报酬4420元。

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向被告人苏某某核实其他案件线索时,苏某某主动供认本人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赃款3000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吴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陈某某、董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支付宝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利用游戏软件,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支付宝群进行控制管理并提供结算服务,持续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明知苏某某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仍受雇佣,提供帮助,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伟

检察官助理:杜振兴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押于阳谷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昌府区**小区;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昌府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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