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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陈某甲寻衅滋事)(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2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1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涉嫌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凌晨1时20分许,在我市高新区唐家湾镇**KTV门口,被告人苏某某与任某某发生口角后,叫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一起殴打任某某,并打伤任某某的朋友陈某乙。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后其家属对二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苏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乙、任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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