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20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住海南省屯昌县**农场**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于2020年5月28日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7日被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住海南省屯昌县**农场**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7日被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屯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苏某某认为自己家种植于屯昌**镇**村委会**岭的橡胶树影响了槟榔树的生长,遂让同村人陈某乙砍伐该片橡胶树,经陈某乙与其儿子被告人陈某甲商量过后,被告人陈某甲同意去砍伐苏某某种植的该片林木。同年3月10日上午,在未办理林业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苏某某带陈某甲砍伐了该片橡胶树。经鉴定:被伐林木总株数104株,被伐橡胶树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9.5812立方米。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到屯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符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9.581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德喜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75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