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一刑诉〔2018〕1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灯塔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街道**街**号,现住辽宁省灯塔市**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1********,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巷**号**室,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2014年8月25日被假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巷**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室。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9月1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灯塔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灯塔市**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8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灯塔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街道**街**组**号,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小区**号楼**单元**。因犯妨碍公务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7年9月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灯塔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无业,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灯塔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灯塔市**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窝藏毒品罪,2017年9月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5198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灯塔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灯塔市**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毒品罪,2017年9月6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韩某甲、苏某某、马某甲、程某某、何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韩某乙涉嫌窝藏毒品罪,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4日、2018年2月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马某甲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前往武汉市购买毒品予以贩卖。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间,马某甲多次通过他人或直接从被告人韩某甲处大量购买毒品予以贩卖,涉案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总计10余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00粒。其中有2千克甲基苯丙胺系韩某甲购自被告人侯某某。
(二)2017年7月27日19时许,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酒店门前,韩某甲以24万元的价格从侯某某手中购得白色晶体3袋。当日20时许,在武汉市**区**酒店东侧,马某甲从韩某甲处购得该3袋白色晶体后,于7月28日通过同去的被告人马某乙的货车(车牌号为辽D****5、辽D****挂)运回辽宁省灯塔市。2017年7月30日,马某乙将该3袋白色晶体交给马某甲,马某甲随后指使被告人何某某放在何某某与被告人韩某乙租住的辽宁省灯塔市**街**栋*单元**室内。
2017年7月30日,侦查人员在辽阳灯塔市**街**栋楼下将何某某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的5袋白色晶体、45袋红色片剂总计净重812.28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辽阳灯塔市**街**栋**单元**层**号房间将韩某乙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3袋,总计净重2986.21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57.9%、58.1%、52.9%。
2017年10月25日15时许,在武汉市汉阳区**大道**小区**号楼**室内,侦查人员将侯某某抓获,当场查获红色片剂1袋,净重3.5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被告人马某乙、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韩某乙明知马某甲或运输或贩卖毒品,仍为其运输、贩卖行为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末以来,刘某某帮助马某甲向购毒人员运送毒品达20余次。
2、2017年4月份以来,何某某、韩某乙开始在自家中为马某甲藏匿毒品。其中何某某多次陪同马某甲、刘某某到鞍山、丹东向购毒人员运送毒品;韩某乙多次给马某甲、刘某某及出租车司机运送毒品。
3、2017年6月末、7月初,马某甲分别指使马某乙将甲基苯丙胺共计5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0粒用货车运回辽宁省灯塔市。
4、2017年7月初,程某某、何某某分别帮助马某甲筹集毒资15万元、5万元人民币;刘某某携带毒资20余万元人民币送至武汉交马某甲用于购买毒品。
另查,程某某还多次陪同马某甲到武汉市购买毒品,陪同马某甲或单独给购毒者苏某某运送毒品。
自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苏某某多次从被告人马某甲处购买毒品后贩卖给汪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
其中,2017年6月末以前,购买甲基苯丙胺3千克;当年7月初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1500粒、甲基苯丙胺2千克;7月中旬购买甲基苯丙胺1千克;7月25日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
2017年7月30日17时许,侦查人员在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楼将苏某某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袋,净重1.88克;红色片剂1袋,净重1.47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照片、汽车、手机、银行卡、电子秤等;
2.书证:住飞行记录、宿登记表、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段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韩某甲、侯某某、程某某、苏某某、马某乙、刘某某、何某某、韩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辽宁省公安厅检验鉴定报告;
6.搜查、扣押等笔录:对韩某甲、韩某乙、刘某某、苏某某、侯某某等住处进行搜查的笔录及扣押笔录等;
7.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汪某某对苏某某进行辨认的笔录及各被告人相互辨认的笔录等;
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侯某某、苏某某、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韩某乙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乙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侯某某、马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甲、侯某某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莹
检察员:陈国玉
2018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苏某某、马某乙。刘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韩某甲、侯某某、程某某、韩某乙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