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麻某某(音译),女,缅甸国籍,景颇族,1987年**月**日出生,缅甸联邦国民身份证号码1/KAPANA********,大学本科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88********,汉族,怒江**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大专文化,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社区**号,家庭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组**号附**号,家庭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苑**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被告人麻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电话联系苏某某欲购买一只穿山甲、两只熊掌食用,并安排赖某甲与苏某某进行交易。同年7月20日,苏某某通过妻子麻某某联系穿山甲和熊掌货源,后苏某某到腾冲市**镇**号矿井山下取得一只活体穿山甲、三只熊掌,并在195县道公路边乘坐赖某甲驾驶的云M*****号小型轿车将穿山甲、熊掌运输至腾冲市滇滩镇边境边防检查站**街子张某甲公司,并将活体穿山甲放置于铁笼中,熊掌放置于一冰柜内。
经鉴定,在张某甲公司查获的疑似穿山甲活体为马来穿山甲,属CITES一级,经济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疑似熊掌为黑熊,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CITES一级,每只经济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
2019年7月24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施甸县**乡**村麻某某家中抓获麻某某;当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腾冲市滇滩镇边防检查站**街子张某甲公司抓获赖某甲;同年7月25日12时许,张某甲经电话通知到达腾冲市森林公安局;当日19时许,苏某某通过电话向施甸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家中等候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穿山甲、熊掌、云M*****号小型汽车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银行流水等;3.证人吴某某、黄某某、赖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麻某某、张某甲、赖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麻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共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张某甲、赖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共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5600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苏某某、麻某某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张某甲、赖某甲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苏某某与麻某某系共同犯罪,张某甲与赖某甲系共同犯罪。苏某某、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麻某某、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四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分别判处苏某某、麻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2年6个月;判处张某甲、赖某甲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2年6个月,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斌文
检察员:田桂凤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麻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7797****;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0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交。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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