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沙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沙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7日以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苏某某在一招聘微信群留下本人手机号码后,经“兄弟”(具体身份不明)电话联系,同意为他人驾船运输货物,报酬为每次人民币1000元。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苏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负责驾船,报酬为每次人民币600 元。2019年8月7日,“兄弟”打电话给被告人苏某某,让其到微信群里所发的定位位置,会有人接应。当天下午,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到达该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某地),后乘坐对方摩托车到达一江边某地,登上岸边停靠的一艘“三无”铁壳船,船舱内已经装载一批冻品,冻品装于白色蛇皮袋包裹的纸箱内,纸箱上面用青绿色帆布遮盖。当日18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接到“兄弟”电话后出发,由被告人黄某某驾船,被告人苏某某负责望风,计划开往广州市南沙区虎门大桥水域等候快艇接应。2019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将船行驶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港附近水域时被广东海警局查获。经鉴定,船上所载货物冻品58.54吨,其中属于疫区的冻鸡爪40.29吨、冻猪大肠7.79 吨,不属于疫区的冻猪熟大肠10.46吨,全部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冻品、“三无”船等物证;
2.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2019年11月28日
附:1. 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 证据和案卷材料共4册。
3. 鉴定人名单1份。
4. 扣押冻品58.54吨、“三无”船1艘、移动电话2部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南沙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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