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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204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韶关市浈江区**路**号**房。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25日至6月8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苏某某以每立方米5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已判刑)贩卖15张木材运输证,并收到朱某某的银行转款人民币2000元。木材运输证编号分别为:440282010217********、440282010217********、440282010216********、440282010216********、440282010216********、440282010216********、440282010217********、440282010217********、440282010217********、440282010217********、440282010217********、440282010216********、440282010217********、440282010217********、440282010217********,材积共计704.5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结算单、收野单、发票、木材运输证、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苏某某及同案犯朱某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非法买卖木材运输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6月5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2、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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