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81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安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平整度,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以每套6500元或6800元的价格向兰某某(另案处理)收购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约40套,再以每套7000元的价格倒卖给“阿飞”(身份不明),获利约1.6万元。
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在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上东垅路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及证人范国华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兰某某、葛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新福 陈舒静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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