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李某某马某某包庇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住黑水镇兴隆沟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日被逮捕。

,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因涉嫌犯有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逮捕。

,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住奎德素镇土木营子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涉嫌故意杀人罪,李涉嫌窝藏、包庇罪,马涉嫌包庇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8时10分许,苏驾驶辽NE号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平泉市榆树林子镇喇嘛店村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孙相撞,事故发生后,苏将孙抱至路外拦杆处,并未对孙进行施救,未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苏驾车逃逸,孙死亡,造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苏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无责任。苏驾车逃逸时,同车人李帮助放下车厢后挡板,以遮挡车牌和放大号不被摄像头拍摄,并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作假证明包庇苏;驾驶车牌号码是辽NV货车的马,看见苏踢公路上的一只鞋,把苏的车从边沟拖上来,苏驾车走后,看见公路护拦外躺着一个人,后在公安机关对马询问时作假证明包庇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和马明知苏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玉芬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