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小区。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汽车,沿省道240线由平邑县流峪镇向平邑县城行驶,至中联水泥厂北侧路段时,与行人梁某某发生碰撞,致梁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失,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认定,苏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未确保安全车速,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26日,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平均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附卷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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