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里**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处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于2019年8月25日上午,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车,运载货物乘载罗某某,沿着S233省道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大埔亭路段时,车辆碰撞到前方沿路边步行的被害人陈某甲,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停车报警,后被接报到场的民警带回审查。被害人陈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考虑陈某甲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苏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正三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陈某乙、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瑜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物品:正三轮摩托车1辆暂扣意中中心区车场;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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